羊城晚報訊 記者何裕華報道:曾轟動國內資本界的廣東籍企業家,原第11屆全國人大代表、廣州華美學校創始人張克強“鹽湖案”在沉寂兩年多以後,近日有了新進展。昨天,羊城晚報記者獲悉,該案將於2月21日在昆明中級人民法院再次一審開庭,此次開庭,是因今年1月20日昆明市檢察院將廣州市華美豐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追加為被告單位,並向張克強等人固態硬碟優點發出“單位行賄罪”的追加起訴。
  被追買屋訴“單位行賄罪”
  根據法院通知,張克強“鹽湖案支票借款”將於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昆明中院第二法庭再次開庭審理。
  張克強辯護律師之一劉麗娟表示,昆明市檢察院決定以涉嫌“單位行賄罪”追加起訴華美豐收公司以及張克強、宋世新等華美方面的五人,追加起訴董曉雲、化療副作用崔偉兩位國家公職人員涉嫌“受賄罪”。
  劉稱:“早在第一次起訴和庭審中,檢方就對行賄的細節進行了指控,但沒有作為借貸一個罪名起訴,只是作為詐騙罪的一個環節。此次追訴是檢方繼‘詐騙罪’後,就這一行為專門又補充的一個新罪名。”
  律師點撥開庭看點
  昨天,記者就張克強“鹽湖案”再次開庭採訪了專攻刑事案件的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程虎,他表示,該案件是國有資產與民間資本糾紛的典型案件,在整個追捕羈押程序上存在很多爭議。
  程虎認為,該案件焦點,首先仍在於張克強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其次,是華美豐收公司是否構成單位行賄罪,如果構成了,張克強是否需要對該單位行賄罪承擔個人責任,以及其個人將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393條的規定,新追訴的“單位行賄罪”,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確實構成了單位行賄罪,那麼華美豐收公司將可能面臨著巨額的罰金,而對華美豐收公司的該項行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處罰。”程虎說。
  程虎分析道:“檢方在追加起訴時將張克強、宋世新、羅峰作為華美豐收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將曹迅毅、李葦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並以華美豐收公司的單位行賄行為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而據瞭解,張克強並非華美豐收公司的管理人員,其僅僅是華美豐收公司的股東華美集團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其是否應作為華美豐收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而對華美豐收公司的行為承擔責任將是21日的庭審中值得重點關註的問題。”
  什麼是“鹽湖案”
  2006年,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等人攜3.29億元參與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和受讓。2008年,鹽湖集團的上市為張克強及其投資伙伴一度創造出了70億元的“紙上財富”。然而,張克強於2011年1月被雲南公安採取強制措施,隨後3年多時間一直被羈押於看守所中。2011年9月9日,張克強等人被昆明市檢方指控:“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有資產鹽湖鉀肥的股權,起訴書稱,該部分股權市值近44億元。
  公訴人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鹽湖集團的股東必須是“國有企業”,張克強等通過信托方式,以入股國有企業深圳興雲信參與鹽湖集團的定增,即是詐騙國有資產。
  張克強等人的辯護律師團隊則認為,鉀肥投資是向民營企業放開的,所謂“投資門檻”並不存在。此案中只有企業法人之間合作投資、委托投資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係,張克強等人均不構成詐騙罪,應判無罪。
  因案情複雜而控辯雙方各執一詞、激烈交鋒。2011年12月30日開庭審理,至今一直未予宣判。而如今,按2月13日鹽湖鉀肥(000792)的收盤價15.69計算,此筆“紙上財富”嚴重縮水僅剩下10億。(何裕華)
  何裕華  (原標題:被追訴“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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