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
  權利:1、可以向區、縣級市政府申請修繕補助,在預保護期間也可依法修繕,向規劃部門申請提供保護、修繕方面的技術指導;2、可以利用歷史建築發展文化創意、旅游產業、地方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博物館,開展經營活動以及以其他形式對歷史建築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但應符合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3、被征收或者改造可獲得同等補償。
  義務:1、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歷史建築;2、應依法使用和修繕歷史建築;3、歷史建築的利用不得違反保護規劃;不得在歷史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不得隨意增加荷載、從事損壞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築安全的活動。
  ·呂楠芳 穗規宣·
  呂楠芳 、穗規宣  (原標題:保護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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